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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本站讯 发布时间:2013-11-01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天津市职工电子仪表工程学院与天津电子信息学校于2001年1月15日合并成立。

2007年,学院成为天津市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8-2011年,学院通过三年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验收,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列全国百强校之一。

面向未来,学院遵循“依托产业,面向全国,服务企业,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培养人才、传承文明、传播科学、服务社会为己任,当好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战线的排头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现代学院制度,完善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注册名称为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为:Tianjin Electronic Information College,学院简称:天津电子信息学院。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海河教育园雅深路4号,邮政编码:300350。

第三条  学院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经国家教育部登记备案的高等职业院校,依法享有教育、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由国家单独出资,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对学院履行举办者职责,依法享有举办者权利。学院接受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工作条例》,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秉承“党委领导、校长治校、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校方针,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校务公开,建立科学高效的领导体制机制。

第六条  学院立足天津、服务环渤海、辐射全国,依托电子信息产业,致力于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根据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以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服务。学院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举办非学历教育,开展国内校际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形式。

第二章  学院领导体制

第九条  学院是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向学院投资,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举办者支持学院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与学院重大决策;

(二)按照组织权限选择和监督管理者;

(三)监督学院资产运行情况;

(四)对学院增加或减少资产作出决定;

(五)对学院合并、分立、变更形式、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独立办学;

(二)依据社会需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独立自主招生;

(五)对学生进行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按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七)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为社会提供服务;

(八)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技文化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赠财产进行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收取并支配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

(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

(二)制定学院发展战略及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决策; 

(三)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专业带头人和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提名、考核和监督; 

(五)领导学院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院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六)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十六条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经民主程序选拔、组织考察,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任命。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推动贯彻实施、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内和国际交流合作;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行政、教学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管理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保证学院资产保值增值,批准学院经费支出;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中共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监察部门是学院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或违纪行为。监察部门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教学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内容、依据、结果要公开。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五)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学院基本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到对外合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学院机构设置条例,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机构和二级管理单位的数量、编制、职责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发展委员会是学院发展战略决策指导机构,由举办者、学院、相关企业集团和行业组织代表组成。

校企合作发展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审议校企合作办学方案;

(五)提供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势咨询,指导学院教学改革;

(六)提供相关产业的就业需求形势咨询;

(七)协调校企合作、联合办学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院行政工作的审议与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和校务委员组成。

校务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进行审议;

(二)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三)审议决定新专业设置与申报方案;

(四)对学院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联合办学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五)对校园建设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六)审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审议与咨询机构,由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 评议学院专业设置,评议新专业设置与申报方案;

(二) 审议教学、科研计划和方案;

(三) 审议学院科研立项;

(四) 评定教学及科研成果;

(五) 审议学院专业带头人建设方案,评议专业带头人;

(六) 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 受理学术争议;

(八) 评价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的效果;

(九) 评价调入、招聘教师的科研、教学能力;

(十) 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由主管教学院长、专任教师、企业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教学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专业新设或变更的调研报告,并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训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三)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四)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成果;

(五)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六)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七)指导实验、实训、实习工作,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八)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设置专项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办事机构,处理和协调专项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与院外的法人、自然人缔结协议、签订合同,联合建立组织或设置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合作创办企业、合作进行教师与学生的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学生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院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查学院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评估与风险防范咨询。学院建立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对学院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组织形式,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协商确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要事项的制定、修改或决定;

(四)民主评议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主要组织形式。学院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相关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一)校务公开民主监督;

(二)校内舆论监督;

(三)职工代表监督;

(四)学生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二级管理体制。二级管理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自主管理,接受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二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为: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善机制,分清职能。

(二)在赋予二级管理单位相应职责的同时,给予二级管理单位相对的办学自主权,使二级管理单位成为责权利统一的教育教学主体。

第三十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设党团基层组织、工会分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是学院的内设教学机构,负责教学、科研、教职员工的管理、学生管理和党团建设等各项工作。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院与二级管理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三十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从学院所处的行业背景、区域优势出发,根据自身所具有的办学基础条件,不断发展自己的优势专业,建立起若干个专业群,带动整个专业群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专业建设;

(二) 教学管理;

(三) 科研管理;

(四) 师资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

(五) 学生管理;

(六) 党团组织建设;

(七) 经营管理;

(八) 对外合作、社会服务;

(九) 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二级管理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本单位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二级管理单位的决策、咨询、监督机构分别为党政联席会议(或称系务会议)、专业建设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团。

二级管理单位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干部管理工作、学生工作,支持并监督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领导本单位工会分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根据学院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面向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加强学生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发展学生的人文、创业、创新素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和敬业精神,提高学生道德水平及责任意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坚持发挥依托行业办学特色、紧密依靠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优势,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己任,为各行各业提供优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据社会与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开设相关专业。学院依据区域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以及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专业新设或变更由校企合作发展委员会提出建议或二级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教学委员会做出调研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院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批准申报。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政府引导、产业指导、学院主导、校企合作”的专业设置机制,推动学院专业设置科学化,合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七条  学院强化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班集体在培养学生全面素质中的作用,提高学生的团体意识及融入社会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组织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专业技能与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学生视野,增强学生才干。

第四十九条  学院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学生自主开展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引导和支持其围绕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围绕教育、教学及管理理论开展研究,围绕企业技术升级中的疑难问题开展研究,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理论开展研究。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教师跨部门、跨学校、跨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实现技术和资源共享。学院鼓励各部门和教职工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院支持教师和学生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经费、设备等物质支撑,推动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依法建立面向教职工与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托知识、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服务社会,推动区域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优质办学资源,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社会培训,依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培训紧缺人才和一专多能型人才。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教师团体和学生团体以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公益服务和科技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深入挖掘课程中的人文及社会科学元素,致力于在教学中丰富学生人文知识,提高学生人文素养。

第五十八条  学院制定教师、学生、行政和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严格贯彻落实,培育教职工和学生文明的行为习惯。

第五十九条  校企合作是学院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发展委员会,指导学院发展战略决策,全面协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学院制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以及教学内容的调整和安排等应广泛征求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校园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化校园,构建师生交流的平台。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在校学习资格的受教育者。包括学历学生与非学历学生。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属于学历学生。学院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教育服务合同,对其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或学院开办非学历培训课程,招收进修学生,并在本院注册的,均属于非学历学生。非学历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学历学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贷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习证明;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法律规定或教育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其违法、违规、违纪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历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结束学业时,符合条件者准予毕业,予以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学制内结束学业时,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予以发给结业证书。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予以发给肄业证书。

非学历学生学习结束,考试合格,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相关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主要组织形式。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学生会在学生工作部门和团委共同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有关工作。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贷学金和助学金,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帮助。

第七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合法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和听证会等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相关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相关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院鼓励支持毕业生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学院与社会交流的桥梁,是学院声誉的代表,凡在我校及前身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属于我校校友。 

第七十四条  学院批准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教育工作者

第七十五条  学院教育工作者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党群工作者、学生管理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劳务人员等。

第七十六条 学院对教育工作者实行以下不同的任职制度:

(一)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和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聘用制度;

(三)服务保障人员实行技能资格制度和聘用制度;

(四)劳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院教育工作者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和按岗位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院教育工作者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

(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理论和实践教育;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为满足学院人才培养要求,推进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学院应当聘请具备相应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能手承担学院教学工作。

第八十条  学院尊重、爱护人才,为教师实施教学活动、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院保障学术民主、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美德和风尚。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育工作者有权要求学院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社会、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力方面做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惩戒处分制度,对违纪的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依规定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学院经费筹集和资产、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六条  学院依法妥善地使用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对拥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款项、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无形资产包括学院享有的信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第八十八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级核算与管理制度,下级核算部门接受上级核算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学院财务部门会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制订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八十九条  学院对成批大宗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

第九十条  学院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为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九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九十二条  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学院年度预算、决算以及招待费使用情况,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三条  学院为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实行专项审计与离任审计制度,采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严格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四条  学院为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可以通过开展科技开发、创办科技企业、培训及其辅助活动取得合法收入,也可利用现有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开展经营性活动取得合法收入。

第九十五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形象标识、校有知识产权、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章  学院保障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院建立后勤管理制度,提高后勤管理工作的质量,致力于为学院运行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提高单位的人、财、物的利用效率,进而推动学院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九十七条  为建设和谐校园,学院建立安全保障制度,由学院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障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和学院的财产安全。

第九十八条  学院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和劳动争议协调制度。工会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监督教职工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第九十九条  学院建立职工福利制度,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提供文化和生活福利,注重建设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九章  学院设立、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一百条  学院的设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等院校的设立条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为了实现科学发展,可进行分立、合并,因下列情形可申请终止依法注销:

(一)资不抵债;

(二)学院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从而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分立、合并与终止应依据以下程序:

(一) 举办者提出或院长提议或院党委提议,形成关于分立、合并或终止事项的初步议案;

(二)将初步议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初步审议议案;

(三)将初步审议议案提交学院举办者审核同意形成最终议案;

(四)将最终议案提交天津市政府审批。

第十章  学院形象标识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校徽为砖红底色,圆形,中间为“电子信息”英文字头变形图案,上下方为中英文校名全称。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校旗为校徽加校名全称。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校训为“据于德,游于艺”。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9月28日。

第十一章 学院章程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章程草案经广泛征询学院教职工、学生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讨论审定,经举办者审核通过,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以学院名义对外发布,并向学院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情形;

(四)学院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五)学院举办者、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六)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程序为:

(一)院长提出或院党委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二)学院法制工作部门起草章程修订稿; 

(三)章程修订稿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章程修订审议稿经学院党委审定; 

(五)章程修订审定稿报举办者审核通过; 

(六)章程修订审核稿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形成正式文本;

(七)学院对外发布修订核准后的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监督学院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各类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举办者授权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